兩家輪胎企業(yè)為何大打商標戰(zhàn)
4月25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fā)布會,通報2016年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情況。
會上,該院宣布了2016年知識產權審判10個典型案例,其中包括迪馬克輪胎(青島)有限公司與山東永泰集團有限公司、青島盾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商標糾紛案。
青島迪馬克狀告永泰
據(jù)悉,此案的涉案商標,由英國迪馬克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注冊,核定使用在汽車內胎、汽車輪胎等第商品上。
2011年12月27日,此商標被轉讓給青島迪馬克公司。
2015年3月19日,黃島海關出具知識產權狀況調查結果通知書,稱對永泰公司于2014年申報出口的半鋼轎車子午線輪胎完成侵權狀況調查、認定。
海關表示,不能認定上述貨物是否侵犯了青島迪馬克公司備案的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
對此,英國迪馬克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上述查封貨物系經過該公司授權生產、銷售,主要銷售給世界汽車運動聯(lián)合會舉辦的拉力錦標賽,以及俄羅斯、南美洲等國家或地區(qū)。
MORGAN公司董事埃利斯·奧根簽名出具文書稱,永泰公司系英國迪馬克公司的次級被授權人,有權生產并出口帶有涉案歐盟商標的輪胎,授權期限為2011年5月30日至2021年5月30日。
青島迪馬克公司則認為,永泰公司在其申報出口的輪胎上使用“DMACK GRIPPA”標識,侵犯了其對涉案商標享有的專用權。
該公司將永泰公司訴至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對方停止生產、銷售并銷毀庫存涉案輪胎,同時賠償其經濟損失及維權費用共計79.5萬余元。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青島迪馬克公司的訴訟請求。
永泰打贏了官司
之后,青島迪馬克公司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該公司表示,涉案商品系永泰公司銷售給青島盾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永泰公司設立的對外貿易公司),并由盾輪公司出口。因此,永泰公司與盾輪公司之間存在中國市場銷售的情形。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青島迪馬克公司提交的在案證據(jù),不足以證明涉案商品系永泰公司銷售給盾輪公司再由盾輪公司對外銷售,因此永泰公司在中國市場存在銷售行為的主張不能成立。
法院查明,2011年6月21日,青島迪馬克公司與永泰公司簽署《備忘錄》,約定由永泰公司使用“DMACK”品牌為其加工輪胎產品。
雙方還約定,在合作期間,永泰公司擁有中國范圍內“DMACK”品牌的獨家宣傳使用權,同時擁有在其他國家宣傳的權利,青島迪馬克公司不再授予中國任何工廠對該品牌的宣傳權。
法院認為,永泰公司根據(jù)英國迪馬克公司授權,生產、銷售涉案商品并全部出口到英國和俄羅斯,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不屬于中國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行為。
因此,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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