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輪胎捕魚身亡 過往船只躺槍
日前,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一起“無依據(jù)案件”作出二審判決。
據(jù)悉,這是一起既沒有事實依據(jù),又沒有法律依據(jù)的案件。
安徽省的徐某乘坐輪胎捕魚時不幸遇難。隨后,他的家屬將過往船只告上法庭。
難道,是這些船只導致這名男子落水的嗎?經(jīng)多方調(diào)查,案件真相浮出水面。
徐某遇難時,他與李某的第三個非婚生女兒,剛剛出生半個月。
那天,徐某駕輕就熟地扛著舊輪胎,到姚江上捕魚。他說,要好好為李某補補身子。
李某幸福的笑容還沒從臉上散去,噩耗就傳來了。
當時,徐某的哥哥正在岸邊,遠遠地看著徐某捕魚。在幾條船經(jīng)過后,徐某就不見了。
四處查看也沒發(fā)現(xiàn)徐某的身影,哥哥趕忙報警。
然而,江水湍急,寧波三江口海事處的搜救艇趕到時,徐某已不見蹤跡。
他們足足花費了兩天的時間,才將他的尸體打撈上來。
萬分悲痛之下,家屬們看到,徐某身體的一側(cè)有明顯外傷。他們一致認定,這一定是那些“該死的”船只造成的。
姚江船閘運營公司提供的過閘情況表顯示,徐某落水時,附近共有21條船只通過,分屬8家公司。
得知這一信息后,2017年5月9日,李某以三個女兒為原告,將過往船主起訴至寧波海事法院。
她要求這8家公司承擔共同侵權責任,支付死亡賠償金等總共98.6萬元。
法院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來到現(xiàn)場取證。
他發(fā)現(xiàn),徐某出事地點位于河道拐彎處,附近沒有任何監(jiān)控設施,無法取證。
雖然存在船只經(jīng)過打翻徐某所坐輪胎的可能性,但是目擊者即徐某的哥哥,無法確定落水時間。
此外,因徐某的尸體在水中時間過長,無法查明具體死因,身上的外傷也不能確定是船舶侵害所致。
被告方也主張,當時,他們都在正常航行,未做出共同危險行為,故不可能共同對徐某實施侵權。
因此,法院的一審和二審判決,均駁回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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