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胎店主:早該起訴欠款者
“法官,謝謝你幫我拿回貨款,早知法院辦事效率這么高,我應(yīng)該早來起訴他了?!?
當原告吳某拿到被告蘭某當庭支付的9000元貨款后,很是感激地對承辦法官這么說。
近日,廣西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依法調(diào)結(jié)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被告蘭某當庭支付原告貨款,吳某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原告吳某經(jīng)營一家輪胎店,被告蘭某經(jīng)營一家汽車修理店。
2014年8月某日,蘭某到吳某的輪胎店賒購輪胎,貨款共計9000元。蘭某承諾,2014年8月底將貨款支付吳某,同時出具欠條給吳某。
由于蘭某逾期未支付所欠貨款,吳某遂將蘭某訴至法院,要求蘭某支付貨款9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案件受理后,承辦法官了解到,蘭某經(jīng)常到吳某經(jīng)營的輪胎店購買輪胎,蘭某每次購買輪胎都是貨款兩訖。
2014年8月,蘭某因購買其他汽車零配件后所帶的錢不夠,欲與吳某賒購輪胎,吳某出于對蘭某的信任,將輪胎賒購給蘭某。
但蘭某卻不守信用,約定2014年8月底支付,但至今已近兩年都不給付。
吳某多次追索未果,無奈之下遂將蘭某訴至法院。
考慮到該案的特殊性,承辦法官遂在庭前組織雙方進行調(diào)解,最終雙方自愿達成上述調(diào)解協(xi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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