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胎爆炸 店家遭顧客索賠
一男子駕駛大貨車途中進補胎店修補輪胎,不料被店家正在充氣的輪胎炸傷,因賠償問題將店家訴至法院。
近日,廣西南丹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
法院判決被告許某某賠償給原告李某某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交通費、住宿費,共計14855元。
2015年6月12日凌晨,許某某駕駛大型貨車行至南丹縣一高速路口時,將車子駛進李某某經(jīng)營的補胎店修補輪胎。
當時,李某某正在給另外一輛大貨車的輪胎充氣,并在充氣過程中離開。
因李某某沒有采取安全措施,導致輪胎由于充氣過多爆炸,將在旁邊等候的許某某及同行的董某某炸傷。
事故發(fā)生后,許某某被送往當?shù)蒯t(yī)院住院治療,之后回到云南省昆明市的醫(yī)院繼續(xù)治療,共計23天。
許某某認為,此事故發(fā)生,是因為李某某在為大貨車輪胎充氣時離開,且在離開前并未向其告知危害性。
李某某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具有明顯過錯,給其造成人身損害,故應對損害后果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許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經(jīng)濟損失共計40089.08元。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自然人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此案中,李某某在經(jīng)營補胎店過程中,應當保證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要求。
但其作為公共場所的管理者,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導致正在充氣的輪胎充氣過多爆炸,造成許某某受傷。
因此,李某某由此遭受的損失存在過錯,故應對損害后果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賠償原告因此遭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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