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營市振東輪胎被告上法庭
近日,山東省東營市墾利區(qū)人民法院,發(fā)布一份民事判決書。
原告為青島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營墾利支行。
被告是東營市振東輪胎有限責任公司、沈振東、李雙云、東營市東明石油化工有限責任公司。
據(jù)了解,2019年8月16日,振東輪胎向青島銀行墾利支行,借款3237萬元。
但該公司未按合同約定,如期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等。
故青島銀行墾利支行,將其告上法庭。
東明石化、沈振東、李雙云作為擔保人,也成為被告。
經查證,目前,涉案借款共計償還本金873.5萬元。
截至2022年5月9日,振東輪胎尚欠借款本金2363.5萬元、利息339.59萬元。
法院認為,振東輪胎未按如期償還借款,應負全部責任。
根據(jù)相關規(guī)定,法院判決振東輪胎向東營墾利支行,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合計2703.09萬元。
3位擔保人,承擔相應的連帶清償責任。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共計88540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共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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