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胎店主被判禁止從事銷售業(yè)務(wù)
近日,河北省保定市高陽縣人民法院,對一起“車輪大盜案”進行一審宣判。
輪胎世界網(wǎng)獲悉,此案中的四名“車輪大盜”,分別獲刑10個月至7年不等。
2017年12月以來,被告人李某、劉某某、王某某,伙同朱某某(在逃)等人,在保定市、高陽縣、雄縣、河間市、獻縣、任丘市、霸州市、肅寧縣等地,多次盜竊車輪。
為便于銷贓,他們將盜竊來的車輪,送至被告人白某某的輪胎店進行加工。
被告人白某某在明知這些車輪是盜竊所得之后,仍將輪胎和輪轂進行分離,收取加工費。
法院經(jīng)審理判決,白某某因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兩年。
緩刑考驗期內(nèi),其不得從事輪胎的維修、銷售活動。
此外,除盜竊輪胎以外,被告人李某還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尋釁滋事,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7年,罰款15萬元。
被告人劉某某和王某某犯盜竊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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